Social Recruitment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智慧安全城市规划与监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保护实验室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内的所有科研活动、设备使用、人员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旨在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副主任、各学科方向带头人及关键岗位人员组成,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 协调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5. 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应明确安全生产和工作负责专人,建立实验室安全生产台账,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进行危险实验或操作。

第九条 实验室应对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十条 实验室应设立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应对能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管与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完善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属地和建设依托单位的协同监管机制,对实验室安全生产风险关键点进行摸排梳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确保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记录安全隐患的发现、整改和验收情况,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抓好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切实做好在日常运行和科研活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影响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各类安全事故、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泄漏事件发生。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验室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