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智慧安全城市规划与监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外开放与交流,充分发挥开放基金的作用,围绕实验室的重点研究领域和发展方向设置项目,支持省内外该领域研究人员从事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与研究目标的新理论与新方法的探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请开放基金的课题须符合实验室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开放基金支持的课题分为合作研究课题和自由申请课题。其中,合作研究课题的核心成员必须至少有一位是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科研工作人员,博士研究生单独申请课题须经导师推荐,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优秀人员须由2 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五条 实验室每1-2 年公布一次广东省智慧安全城市规划与监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报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 年,有特殊情况可申请两年。资助额度为3-10 万元/项(具体由专家组审议决定)。

第七条 获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如非实验室固定人员,将作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年度开放基金课题申报指南的资助研究方向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实验室对受理的申请课题进行初步审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资助: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不具备课题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的;研究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与同类研究重复的;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表述不清,无法通过初审的;申请经费过多,实验室开放基金无能力支持的。

第十条 通过初审的申请课题,将由3到5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并出具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会议根据评议结果,对申请课题进行复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并确定年度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 实验室签发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实验室签订课题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课题申请书及课题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据实记录课题关键节点的质量管理,真实反映课题开展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第十四条 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一步扩展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断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由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研究年限一般只能延长一次。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原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六条 开放基金课题立项满4个月后,实验室视课题进度,择期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开展中期审查,课题组需提交课题进展汇报文件、初步成果资料和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指标完成证明(如有)。中期审查由5 位或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课题初步成果进行审查,需2/3 以上专家同意方可认定中期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课题须在两个月内修改完善后提请实验室组织再次审查,若第二次审查仍未通过则终止该课题。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验收申请书并报送结题材料(包括课题结题汇报文件、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技术资料、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指标完成证明等),提请实验室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5位或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课题结题成果进行审查,需2/3以上专家同意方可认定结题验收通过。验收结果将作为优先资助课题承担者继续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终止”三类。(一)按期保质完成课题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结论为“通过”。如仅完成课题合同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该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或产生重大代表性成果的,经专家认定后结论为“通过”;(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完成课题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为“结题”;(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结论为“终止”。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结题验收通过后1 个月内,课题组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课题成果,并将全套归档材料(包括课题合同书、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技术资料、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指标完成证明、成果简介等)整理打包,提交实验室归档。实验室验收通过后,出具课题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须至少2人次到实验室进行项目进展沟通或学术交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各年度经费由实验室相关负责人提出预算,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指定实验室专人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经费,按资助课题分年度拨款,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专款专用。对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实验室有权中止或缓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课题,实验室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主要支持与资助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支出费、检验测试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它成本性费用等。与开放基金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支出。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实验室课题或资助项目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平台、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本实验室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单位,且应在作者单位中署名(中文:广东省智慧安全城市规划与监测重点实验室,英文: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Smart and Safety City Planning and Monitoring)。成果均应中文标注“广东省智慧安全城市规划与监测重点实验室(编号:2022B1212020010)开放基金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the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Smart and Safety City Planning and Monitoring”,未标注的,结题时不计入成果。

第二十六条 凡属实验室课题或资助项目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平台、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及衍生权利归实验室依托单位所有,或归实验室依托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所有。实验室将收取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管理费,比例另定。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