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外开放与交流,充分发挥开放基金的作用,围绕实验室的重点研究领域和发展方向设置项目,支持省内外该领域研究人员从事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与研究目标的新理论与新方法的探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请开放基金的课题须符合实验室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开放基金支持的课题分为合作研究课题和自由申请课题。其中,合作研究课题的核心成员必须至少有一位是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博士研究生单独申请课题须经导师推荐),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优秀人员须由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为1-2年,资助额度为5-20万元/项(具体由专家组审议决定)。

第六条 获开放基金资助的主要研究人员,如非实验室固定人员,将作为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根据实验室该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的资助研究方向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实验室对受理的申请课题进行初步审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资助: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者不具备课题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的;研究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与同类研究重复的;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表述不清,无法通过初审的;申请经费过多,实验室开放基金无能力支持的。

第九条 通过初审的申请课题,将由3到5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并出具评议结果。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会议根据评议结果,对申请课题进行复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并确定年度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实验室签发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实验室签订课题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课题组对研究工作进一步扩展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断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研究年限一般只能延长一次。

第十三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末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对逾期未报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实验室有权中止或缓拨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遇有特殊情况,原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结题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课题相关技术档案、所发表的研究论文、相关财务资料等),由实验室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将作为优先资助课题承担者继续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至少2人次到实验室进行项目进展或学术交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各年度经费由实验室相关负责人提出预算,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指定实验室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经费,按资助课题分年度拨款,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课题,实验室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第二十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经费可用于支付小型实验仪器设备租用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文献资料费及差旅费等。与开放基金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支出。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属本实验室课题或资助项目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所有权属于本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实验室将收取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管理费,比例另定。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鼓励课题组发表有关论文,但必须注明“广东省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企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号)资助”(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Fund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Urban Security

 Monitoring and Smart City Planning(No.XXX))。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