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ORATORY MANAGEMENT MEASURES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领域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也是研究相关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的城市安全治理与智慧城市规划技术研发基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智慧安全城市群的重要技术推广平台、城市安全与智慧城市规划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城市安全与智慧城市规划领域国际协作交流中心。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重大科学问题,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第四条 本实验室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中电科新型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验室的共建单位。

第二章 实验室机构及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产、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一般不少于9人,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七条 实验室运行重要事务由实验室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实验室设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各共建单位召开工作动态交流会,互通工作进展。

第九条  鼓励实验室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地方政府等主体围绕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科研和实践需求共建“联合实验室”或“创新实践基地”。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以国家、省部级、国际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创新性研究为主要科研任务,鼓励并支持各研究方向申报国家层面的重大项目,实验室提供全方位的支撑和服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鼓励并支持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科研成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扩大实验室知名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来实验室作高水平、前瞻性的学术报告,定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积极推动信息化管理,并加强对外宣传,重视网站和公众号建设,每月发布实验室快讯,积极进行网上学习交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将紧扣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定期发布基金申请指南,审定基金资助项目,加强基金实施过程的管理,组织基金成果评审,促进基金承担人员和实验室的交流。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两大类进行管理。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十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实验室各项工作及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带头人等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均应对实验室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所有经费均由实验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责任人审批使用,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由项目责任人按照实验室管理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财务按照《广东省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企业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会议记录整理及相关会议资料的归档保存,其他需要整理的文字及电子材料的档案建立及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