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AGEMENT MEASURES FOR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及投资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产权属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严格管理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

第三条 设备管理建立设备总账,每台设备统一编号并粘贴标签,建立管理卡片。账、物、卡必须保持一致。

第四条 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及维护,由专人负责,实现管理科学化。主要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员有权停止其实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应按精度分级使用,定期校检和标定。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若有损坏应查明原因,尽快组织修复。仪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必要时需征得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按平台功能进行归类整合。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现场日常保养,设施的维护、保养委托相关部门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做好使用、维护记录。

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倡互通有无、互相协作,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努力提高利用率。根据设备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范围和用途等分为国际开放、国内开放、行业内部开放,并进行标识。对积压和闲置的设备要进行调剂使用。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规定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调换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九条 仪器设备在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间借用或实验室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借出单位应在《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借用人必须签字并按期归还。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确定要借给实验室外单位使用,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确认故障现象后,使用人申请维修,送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管理员将申请单交给依托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其安排联系维修。

第十二条 对于因长期使用或经过多次修理无法达到原指标的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本身没有维修使用价值的,管理员会同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提出报废,经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照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报废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