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NEL MANAGEMENT MEASURES
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城市安全智能监测与智慧城市规划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人员管理,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员管理包括实验室人力资源计划、岗位职责、培训、离职、考核等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实验室在实施人员管理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的实际需要,开展人力资源工作;

2. 岗位职责和任职标准明确;

3. 培训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明显;

4. 招聘及离职程序规范;

5. 人力资源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引导员工实现实验室工作目标;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信息的沟通渠道,保证人力资源运用效率的提高和人员任用的科学合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设计与人力资源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立岗位说明制度,明确所有岗位的主要职责,对工作岗位进行分析,明确任职标准及经验、能力要求等,确保各岗位配备胜任的人员。

第五条 对于涉及或掌握实验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的工作岗位,实验室与该类岗位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发展战略制定实验室人力资源规划和需求计划,不断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通过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培训、绩效考核和引导员工努力工作,圆满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目标。

第三章 聘任、离职与培训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0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九条 实验室副主任、各学科方向带头人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由各学科方向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向实验室主任推荐由主任聘任;其他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聘任或解聘。选聘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兼职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使用由派遣单位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办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的、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预算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员工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1. 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

2. 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与实验室管理素质培训相结合;

3. 全员培训与重点提高相结合;

4. 严格考核与择优奖励相结合。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的培训方式包括: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出国进修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培训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考核和待遇

第十六条 实验室按岗位职责要求对固定人员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考核制度,体现竞争和流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在聘人员若任务完成而不能争取到新的任务即可解聘,如果有任务,但2次中期考核不合格,或任期考核不合格则解聘。

第十八条 凡受聘和考核合格人员,均享受实验室固定人员待遇。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